73 甲律師曾在擔任檢察官時,於一件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之後該車禍案件的被害人 A 向加害 人 B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A 想委任甲律師擔任該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能不能接受委任?
(A)甲律師曾在該車禍案擔任蒞庭檢察官,不能接受與該案件相同或實質相關案件任何一方之委任
(B)如果可以得到 B 書面同意就可以接受委任,否則就不可以
(C)甲律師如果離開檢察官職務後已經滿 3 年就可以接受委任,3 年內就不可以
(D)甲律師擔任檢察官承辦的是刑事部分,現在涉訟的是民事部分,二者是不同的訴訟程序,甲律師可 以接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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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105), C(107), D(97), E(0) #242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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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I⑤曾任公務員,不得受任其職務上所處理同一或有實質關聯之事件。
§31II告於上述情形,告知受影響人因利害關係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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