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甲律師為了拓展業務,與事務所的助理商議,如果助理 A 引薦的案件,將會在固定的薪水之外給予
一定比例的酬謝金,甲律師此點構想可不可行?
(A)必須和助理 A 明定分配比例,並作成書面
(B)必須是和 A 沒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才可以用這種方法引薦
(C)A 擔任招攬案件業務人員就不能再擔任助理,不可兼做二種職務
(D)禁止以支付介紹人酬勞的方式招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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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1), C(7), D(225), E(0) #687265
統計: A(7), B(31), C(7), D(225), E(0) #687265
詳解 (共 1 筆)
#3234190
律師倫理規範
第十二條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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