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甲開車載乙同遊,與丙駕駛之車輛相撞,甲、丙兩人皆因超速而有過失,結果乙、丙兩人受傷。丙 委任 A 律師向法院提起請求甲損害賠償之訴。後來,乙也希望向丙請求損害賠償,請問 A 可否代理 乙對丙提起訴訟?
(A)可以,但是必須經法院同意才可以
(B)不可以,因為律師不應從事任何會引起前案當事人丙不悅的事情
(C)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不同案件,在前案件中,乙根本不是當事人
(D)不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有實質關連之事件,A 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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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0), C(13), D(255), E(0) #68703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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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

第三十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

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八、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

九、其他與律師對其他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之現存義務有衝突之事件。

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

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受兩造或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委任人如為行政機關,適用利益衝突規定時,以該行政機關為委任人,不及於其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相對人如為行政機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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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240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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