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學生出現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為(含刑事犯罪行為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指之各項犯罪或虞犯行為)時,學校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在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且與學生保持聯繫的前提下,每次以多少時間為限?
(A)3日
(B)5日
(C)7日
(D)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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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9), B(1239), C(428), D(6), E(0) #289243

詳解 (共 10 筆)

#490534

管教學生無法無天(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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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978

之前某個情障小孩把老師推倒在地,就被判帶回家自行管教5天

當時父親還淚求老師原諒,他會叫小孩好好反省5天,不要提告之類的

 

接下來好像就是父親召開記者會,哭哭剝奪孩子受教權(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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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184
並沒有廢除喔~
廢除的是 學生輔導管教辦法
但帶回管教此部分的內容是屬於學生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所以還是有5日管教的部份存在

不過我覺得台灣的5日管教對於孩子有時可能是獎勵吧
像英國他們如果帶回管教 孩子亂跑還會罰錢~~台灣根本不管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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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11
台灣的人本跟零體罰根本都只學到國外的表面皮毛,真正的內涵跟配套措施都沒學到ˊ口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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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602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發布 )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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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68


二十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二十七、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訓導處)輔導處(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各校應視實際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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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798
法規名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二十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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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03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  ~ 5日~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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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58
帶回去管教一個星期(不假日來算)是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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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35
此法條已發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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