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現行法定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並未包括下列何者?
(A)不得遲到早退
(B)不得投資股票
(C)不得洩漏機密
(D)不得收受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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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0), B(4987), C(31), D(34), E(0) #131215

詳解 (共 4 筆)

#202761
第 4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 談話。

第 11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 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第 16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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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公務員」之
「不正當行為」的「禁止事項」: 

公務員服務法 :



第 4 條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
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第 5 條
(公務員優良品德之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 6 條
(公務員濫權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
第 7 條
(執行職務之準則)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9 條
(奉派出差之注意規定)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第 10 條
(堅守崗位之義務 )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 11 條
(按時辦公義務)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 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 90年 1月 1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第 12 條
(請假之事由)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第 13 條
(禁止營業原則)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 10%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131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1 條
(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於其離職 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 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15 條
(公務員推薦人員及關說之禁止)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第 16 條
(公務員贈受財物之禁止)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第 18 條
(公務員視察接受招待餽贈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第 19 條
(任意動用公物公款之禁止)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第 20 條
(公務員保管文書財務之責任)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 21 條
(公務員與職務有關係者互惠之禁止)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商號
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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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定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並未包括下列何者?
(A)不得遲到早退
(B)不得投資股票
(C)不得洩漏機密
(D)不得收受饋贈

 
~解析 : 


(A)現行法令「禁止」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不得遲到早退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 按時辦公義務 )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 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 90年 1月 1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D)
現行法令「禁止」公務員不當行為」,並包括 不得投資股票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無此規定喔 !


 
(C)
現行法令「禁止」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不得洩漏機密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
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D)現行法令「禁止」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不得收受饋贈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
公務員贈受財物之禁止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
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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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91

可以麻煩高手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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