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之特別列舉扣除額上限是多少?
(A)12萬元
(B)18萬元
(C)24萬元
(D)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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