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依憲法規定由中央立法,且須由中央執行者,謂之為中央專屬權,下列所述何者非屬於中央專屬權?
(A)警察制度
(B)司法制度
(C)外交
(D)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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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9), B(272), C(60), D(39), E(0) #133083

詳解 (共 2 筆)

#470535

憲法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 C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 D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 B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 A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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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791
警察制度非中央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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