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甲夫、乙妻於民國 90 年結婚,婚後住臺東,95 年生女丙,98 年乙攜丙至娘家嘉義居住工作,甲、 乙二人聚少離多,感情生變,乙於 105 年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有關離婚之訴訟程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離婚訴訟繫屬中,甲想起夫妻結婚時,並未宴客亦無公開儀式,僅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 記,故至臺東地方法院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以免與嘉 義地方法院之前開離婚裁判互相矛盾
(B)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准甲、乙離婚,甲並未上訴,該離婚判決確定後,甲才想起結婚時,並未宴客 亦無公開儀式,故至臺東地方法院另行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應就甲、乙 之婚姻是否有無效事由,為實體審理
(C)乙以甲、乙間未共同生活長達 7 年,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嘉義地方法院 對此訴訟有管轄權
(D)本件離婚訴訟繫屬中,甲因意外死亡,此時離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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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9), C(330), D(166), E(0) #184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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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826
家事事件法:(A)第 56 條確認婚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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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348

98 年攜丙娘家嘉義居住工作,甲、 乙二人聚少離多,感情生變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一項第三款。到嘉義去以後,感情生變,所以是所謂的,離婚之原因發生之妻居住所地法院(本案之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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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510

(A)離婚訴訟繫屬中,甲想起夫妻結婚時,並未宴客亦無公開儀式,僅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 記,故至臺東地方法院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應裁定移送前受訴法院(嘉義地院),以免與嘉義地方法院之前開離婚裁判互相矛盾(參家事法56) 
(B)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准甲、乙離婚,甲並未上訴,該離婚判決確定後,甲才想起結婚時,並未宴客 亦無公開儀式,故至臺東地方法院另行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不應就甲、乙 之婚姻是否有無效事由,為實體審理:超越既判力客觀範圍之失權效(參家事法57)
(C)乙以甲、乙間未共同生活長達 7 年,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嘉義地方法院 對此訴訟有管轄權(參家事法52)
(D)本件離婚訴訟繫屬中,甲因意外死亡,此時離婚訴訟程序視為訴訟終結(參家事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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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876
第 52 條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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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1773

〈淺淺補充〉
民法第982條之適用
舊法時期(97年5月22日前)→採儀式婚主義:結婚須具備公開儀式,結婚登記僅生推定效力

現行法(97年5月23日後)→採登記婚主義: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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