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印度籍之甲夫與臺灣籍之乙妻結婚,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甲夫之工作地點新竹,後甲、
乙不合,甲離開臺灣前往菲律賓工作,之後失去連絡,乙攜丙回娘家屏東居住。關於審理程序,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乙以甲離家失聯,長期未同居,有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有關我國法院程序之規定,應適用中華 民國法律
(B)乙請求甲償還先前代甲墊付丙之扶養費事件,應另行起訴,不得與乙對甲之離婚事件合併請求
(C)丙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屏東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在乙對甲請求裁判離婚之訴訟繫屬中,乙得合併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離婚、扶養費,請求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也...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家事事件法 第41條 1.數家事訴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