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我國總統、副總統民選制度,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B)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1次
(C)中華民國國民年滿30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D)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1之提議,全體立法 委員3分之2之同意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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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9), C(4626), D(134), E(0) #3092261

詳解 (共 10 筆)

#578793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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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053

(A)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B)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C)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30<40>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X 中華民國[編輯]

  • 年滿23得參選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立法委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

  • 年滿26,得參選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年滿30,得參選直轄市長縣市長。﹝省(市)長候選人原須年滿35歲,於2007117起,直轄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

  • 年滿35,得為監察委員

  • 年滿40,得參選總統、副總統

ps.wei · B2 ·提供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更精準

(D)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1之提議,全體立法 委員3分之2之同意後提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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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767
X(C中華民國國民年滿30x歲者,得被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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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491
(C)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30歲者,得被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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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000
如我30歲要選總統 中選會會因為我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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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288
有關我國總統、副總統民選制度,下列何者錯誤
(A)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B)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1次
(C)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30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D)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1之提議,全體立法 委員3分之2之同意後提出

     憲增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第 4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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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435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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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504
(A)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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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789
(C)
各項公職人員參選年齡規定,其主要法律來源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具體法規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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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候選人資格限制)
  • 年滿23:可參選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立法委員等。(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縣市議員立法委員)
  • 年滿26:可參選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年滿30:可參選直轄市長、縣(市)長。 
  • 年滿40:可參選總統、副總統
  •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3. 參考《監察院組織法》第 3-1 條
  • 年滿35:得為監察委員
(D)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ㅤㅤ
補充: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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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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