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登記,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免繳納登記費?
(A)買賣登記
(B)破產登記
(C)贈與登記
(D)抵押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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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04), C(28), D(44), E(0) #711004
統計: A(2), B(404), C(28), D(44), E(0) #711004
詳解 (共 6 筆)
#1217716
土地法
第78條(免納登記費之項目)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136條(限制登記)
Ⅰ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Ⅱ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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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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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 |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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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277
土地法第78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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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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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278
第 46 條 |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者。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者。 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 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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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860
請問這是法規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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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56
謝謝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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