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罰則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1%之罰鍰
(B)納稅義務人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稅者,除加倍追補應納稅額外,處 短匿稅額3 倍以下之罰鍰
(C)違反實價登錄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2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D)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 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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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38), C(32), D(464), E(0) #71101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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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B)納稅義務人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稅者,除加倍追補應納稅額外,處 短匿稅額3 倍以下之罰鍰 
(C)違反實價登錄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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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302
土地稅法第 54 條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 之罰鍰。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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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304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1 條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第 81-2 條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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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748

土地稅法

第54條   ---  選項 (A)、(B)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條   ---  選項 (A)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第 81-1 條   ---  選項 (D)

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第 81-2 條   ---  選項 (C)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47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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