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明訂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
(A)子女重症
(B)進修博士
(C)妻子懷孕
(D)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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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9), C(350), D(13), E(0) #1915465

詳解 (共 3 筆)

#3121688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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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四條(正額錄取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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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029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4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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