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以指派調解人方式進行調解
(B)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 3 日內為之
(C)調解人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進行事實訪查
(D)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 10 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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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191), C(83), D(135), E(0) #1027713

詳解 (共 5 筆)

#2518340

選項A錯的點應該是在於

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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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902
【請注意差異】調解方式 第11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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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165
勞資爭議處理法-2調解

第11條(調解方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第一項調解之相關處理程序、充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之遴聘條件與前項受託民間團體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第三項之民間團體,除委託費用外,並得予補助。
第12條(調解人)【相關罰則】第3項、第4項~§6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 
  
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並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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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724
名  稱: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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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805

8 下列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以指派調解人方式進行調解(X)

非直接指派,而是依申請人之請求指派調解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
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
解。

 

(B)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 3 日內為之(O)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
三日內為之。 

(C)調解人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進行事實訪查(O)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3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
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
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D)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 10 日內作出調解方案(O)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5項

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並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
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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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7532
未解鎖
名  稱:勞資爭議處理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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