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B)檢察官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仍得進入總統府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
(C)檢察官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 查程序
(D)檢察官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仍得於總統府內調查證據,但不得妨礙 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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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1289), C(4015), D(205), E(0) #2686689

詳解 (共 10 筆)

#4683055
釋字627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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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947
  •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在案。
  •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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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799

A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B檢察官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仍得進入總統府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

C檢察官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

D檢察官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仍得於總統府內調查證據,但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釋字627】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C)而言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B)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及於其個人犯罪之暫緩訴究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於偵查或審判程序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為避免證據湮滅,致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已無起訴、審判之可能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例如勘驗物件或電磁紀錄、勘驗現場、調閱文書及物件,以及自總統以外之人採集所需保全之檢體等。但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措施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D)。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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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072
回5樓: 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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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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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781
釋字第 627 號
解釋文:
一、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A)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 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 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 崇與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在案。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 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 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 ,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B)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 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 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C)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不得開始以總 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 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 保障之意旨,(D)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 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 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與 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 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 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除經總統同意者外,無論上開特定處所、物件 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均應由該管檢察官聲請高等法院或其 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相關搜索、 扣押之適當性與必要性,非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不得為之,但 搜索之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之處所。其抗告程序,適用刑 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 ,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 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 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 得拋棄此一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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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340

請問一下,關於(B)「檢察官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仍得進入總統府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有沒有違反釋字627以下紅字部分的敘述?

如果總統府屬於「總統執行職務之處所」的話,檢察官是否就不能在「未經總統同意」或「未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的情況下,進入總統府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則(B)有錯誤?

(B)若正確無誤,則表示不需立法機關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也不需如釋字627所規定的程序,檢察官即可隨時進入總統府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

請問這樣是否有違釋字627之意旨?謝謝~


釋字627
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除經總統同意者外,無論上開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均應由該管檢察官聲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相關搜索、扣押之適當性與必要性,非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不得為之,但搜索之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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