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考試院的職掌?
(A)級俸
(B)褒獎
(C)陞遷
(D)養老
統計: A(32), B(87), C(79), D(2922), E(0) #1412296
詳解 (共 9 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對下列那一類事項僅掌有法制權,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有運作執行權?
(A)任免(B)銓敘(C)保障(D)撫卹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98 年 - 098年高普考試行政學#3345答案:A
考試院對於下列那一事項,有執行之權?
(A)任免(B)銓敘(C)考績(D)陞遷
公職◆憲法- 99 年 - 99警察升官等(警正)#3979答案:B
考試院對於下列何事項,無執行之權?
(A)任免 (B)銓敘 (C)退休 (D)撫卹
102 年 - 102年民航人員 (三等) 法學緒論#11038答案:A
考試院掌管事項:
1.考試
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之法制與執行 (包袱全退)
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烤雞包人參) ※行政院是執行事項
下列何者之法制及執行事項全部由考試院掌理?
(A)公務人員之退休撫卹事項
(B)公務人員之任免事項
(C)公務人員之考績事項
(D)公務人員之級俸事項
102 年 - 102年升官考試關務人員 50題#12765答案:A
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掌理之事項?
(A)公務人員之銓敘 (B)公務人員之任免 (C)公務人員之退休 (D)公務人員褒獎之法制事項
104 年 - 104 稅務人員特考-四等-法學知識#27737答案:B
法制事項就是決定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這五項的法律提案,交給立法院去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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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我國人事組織的敘述,何者錯誤? |
身心障礙◆行政學- 105 年 -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行政學大意#49984答案:A
A.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之人事行政業務;但有關人事考銓業務,仍受考試院指揮監督。考試院對於考績,任免等五項屬非完整職權,只有法制與指揮監督權,人事總處才有執行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除負責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並統籌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管理事項。以及負責公布全國各縣市氣候異常期間的上班上課情況。
參考:考試院VS人事行政局。
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要屬於下列何種人事機構類型?
(A)決策性人事機構
(B)技術性人事機構
(C)裁決性人事機構
(D)輔助性人事機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99 年 - 099年國安五等行政組#3823
答案:C
一、「決策性」人事機構 → ( 如「考試院會」) : 其主要扮演「五種功能」:
(一)「解釋公務員」的「基本法規」;
(二) 制定《人事管理細則》;
(三)「立法倡議」;
(四)「協調內外關係」;
(五)「制定」和「審批」-「人事計畫」。 二、「執行性」人事機構 → ( 如「銓敘部」與「考選部」) : 它是一種「專門性」的「機構」,負責「推行」和「落實」-「決策性人事機構」( 考選部 ) 所「制定」的「政策」或「規則」。 三、「裁決性」人事機構 → ( 如「保訓會」) : 「解決」、「協調」、「裁定」-「政府」與「公務員」之間的「某種糾紛」。 四、「輔助性」人事機構→ ( 如「配置各部門」之「人事機構」) : 此種「輔助性工作」主要分成兩類 :
(一)「參謀性」職能;
(二)「後勤性」職能。
下列那類機關在我國不屬於「一條鞭制」的運作型式?
(A)人事機關
(B)研考機關
(C)主計機關
(D)政風機關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90 年 - [行政學大意] 90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第一試#3075
答案:B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體系中,屬於「一條鞭制」管理與任用者,僅為「人事」、「主計」、「警政」及「政風」四類人員,其分別適用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為「人事管理條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由於這四類機構與人員的設置及管理任用,均是中央政府中的主管機關統籌管理,所以這些公務人員屬於「一條鞭」的管理系統,形成獨立於行政機關自主的一條鞭系統。
在實際運作上,關於「人事人員」的管理與任免,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體系(包括地方機關),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至於其他四院暨其所屬機關的人事人員,則是由考試院的銓敘部主管。而「政風人員」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政風司)、「警政人員」為內政部警政署主管、「主計人員」則為行政院主計處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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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我國人事體制特色之敘述何者錯誤? |
身心障礙◆行政學-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行政學#20694
答案:D
D.考試委員為19人,監察委員29人
憲法增修條文 6: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記:監察不同意,考試不養老
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憲增修6已明定不適用。
憲法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憲法第94條: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憲增7明定不適用: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借用摩友的口訣
考績、級俸、褒獎、任免、陞遷
烤 雞 煲 人 蔘
考試院法制與執行都管:考保銓退撫
考試院只管法制:免考褒陞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