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預備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預備金可以分為集中制、分散制、集中分散併用制
(B)我國第一預備金採分散制、第二預備金採集中制
(C)集中制是指於國家總經費之外,另設預備金
(D)分散制的支用手續較為繁複
統計: A(149), B(712), C(1170), D(2364), E(0) #1412297
詳解 (共 10 筆)
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之定義: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之百分之一;並由各機關視其業務需求於年度預算中規劃編列。分散制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集中制
(三)災害準備金:於總預算中按災害防救法所定應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依法於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一。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有經費不足時,得敘明原因及需求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所列之第一預備金,並依動支第一預備金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分散制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時,經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又事後並應由市政府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市議會審議。集中制。
分散制的預備金只要機關主管核即可動用,
集中式的事後還要經立法單位審議,
所以當然是分散制較簡單啊!
(一)「第一預備金」→【分散制】:
1.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 →「經常支出總額 1%
2.「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而且動用數額不超過5000 萬元者,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不須」經過「立法機關」的「同意」。
(二)「第二預備金」→【集中制】:於「總預算」中「設定」之;「數額」視「國家財政情況」決定之。
1. 「各機關」欲動支「第二預備金」時,須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再」由「行政院」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唯若「動支金額」超過「5000 萬元」者,必須「先」送「立法院備查」才可動用,但若是因為「緊急災害」動支之「預備金」,則「不在此限」。【換言之,為「因應意外之需」而「公務機關單位」中「設定」之「預備金」為 →「第二預備金」】。
2.「第二預備金」動支「前」應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仍需「再提出追加預算」喔 !
3.第二預備金動支原因
A.「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B.「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C.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 「任何政府單位」如有「數量較少」的「未預期支出」,通常可「先」就「第一預備金」開支之,但若「所需金額較大」,其「第一預備金不敷使用時」,可以「提出」動用「第二預備金」的「申請」。
方法
1.集中制: 於國家總經費外,另設預備金
2.分散制: 各機關於確定預算外, 各另列預備金
3.集中分散併用制 : 除各機關預算各列預備金外, 並於總預算內編列預備金
預算法 22: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預算法 64--如何支用第一預備金: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預算法 70--如何支用第二預備金: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分散制->各該機關長官有權自行動用->支用手續較為便捷
(一)「集中制」:
1. 「集中制」是指於「國家總經費」外,「另設預備金」,由「主管機關」來「統籌運用」。
2. 雖然「支出手續」較「繁」,但 :
(1) 「集中制」可「統籌調配」;
(2)「集中制」可「斟酌」其「輕重緩急」;
(3)「集中制」可「防止」其「濫用」。
3.「美國」、「日本」採用「集中制」。
(二)「分散制」:
1.「各機關」於「確定預算」外,「各另列預備金」;
2 各該「機關長官」→「有權自行動用」。
3.「分散制」的「支用手續」較為「便捷」;
4. 但是「分散制」較「易於濫用」,而使「預算膨脹」。
5.「比利時」採用「分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