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不得兼職、經營商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薪資
(B)得依法兼公營事業機構董事
(C)兼任非以營利事業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D)違法者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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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8), B(474), C(129), D(110), E(0) #3151369
統計: A(2118), B(474), C(129), D(110), E(0) #3151369
詳解 (共 3 筆)
#5937342
服務法15條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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