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依司法院釋字第442號解釋,是否牴觸憲法第17條人民參政權之保障?
(A)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享有司法三級三審制之訴訟權
(B)牴觸,選舉、罷免乃民主政治核心,僅以二審終結,似嫌草率
(C)不牴觸,第三審及再審訴訟乃例外訴訟程序,無須於所有訴訟均具備
(D)不牴觸,選舉、罷免訴訟儘速審結,旨在避免時間拖延,乃立法機關之合理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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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171), C(1156), D(5722), E(0) #330310

詳解 (共 4 筆)

#442651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t=B1&n=442&TPage=1

解釋字號:釋字第 442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6 年 12 月 12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
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
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
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
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
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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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849
選舉罷免訴訟二級二審是為了迅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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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81
只記得這句: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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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811
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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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06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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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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