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行政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導致相對人遲誤提起救濟者,若相對人於下列何種期間內聲明不服時,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
(B)相對人知悉遲誤起一年內
(C)原救濟期間終了時起一年內
(D)由救濟機關視具體情況而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09), B(1079), C(385), D(49), E(0) #642222

詳解 (共 5 筆)

#935643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救濟期間為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122
2
#940984
一個是完全錯過,一個是遲到!
14
1
#915054
行程法第98條第三項

10
1
#1056846
請問,所謂的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係指處份機關第一次未告知,進而寄送(第二次)處分書的意思嗎?
9
1
#1113598
指原處分,沒有第二次才送一年
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