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用拘票逕行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A)因現行犯之供述,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情況急迫
(B)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C)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
(D)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盤查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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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6), B(110), C(389), D(136), E(0) #642231

詳解 (共 7 筆)

#1439704

&刑訴§88-1 (緊急拘捕、緊急逮捕、緊急拘提)

①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補充§76 & § 88-1不同!§76仍須使用拘票,但§88-1更為緊急,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須於執行後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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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35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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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619
C為76條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情形之一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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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415
(A)因現行犯之供述,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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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915
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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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016

第三審 376 

再審 420 注意  "得"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n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n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提起上訴:n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n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n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n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n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n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n訴於第三審法院。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n:n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n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n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n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n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n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n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n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n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n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n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n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n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n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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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595
要拘票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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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用拘票,但司法警察需要事後申請拘票
&刑訴§88-1 (緊急拘捕、緊急逮捕、緊急拘提)

①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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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1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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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88-1 (緊急拘捕、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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