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用拘票逕行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A)因現行犯之供述,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情況急迫
(B)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C)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
(D)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盤查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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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6), B(110), C(389), D(136), E(0) #642231
統計: A(2056), B(110), C(389), D(136), E(0) #642231
詳解 (共 7 筆)
#1439704
&刑訴§88-1 (緊急拘捕、緊急逮捕、緊急拘提)
①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補充:§76 & § 88-1不同!§76仍須使用拘票,但§88-1更為緊急,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須於執行後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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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35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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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619
C為76條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情形之一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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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915
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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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016
第三審 376
再審 420 注意 "得"
| 第 376 條 |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n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n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n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n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n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n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n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n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n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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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595
要拘票
第 76 條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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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用拘票,但司法警察需要事後申請拘票
&刑訴§88-1 (緊急拘捕、緊急逮捕、緊急拘提)
①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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