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被害人就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
(B)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C)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撤回告訴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六個月,係自犯罪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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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1343), C(174), D(179), E(0) #642234
統計: A(370), B(1343), C(174), D(179), E(0) #642234
詳解 (共 7 筆)
#1130135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2636號判決
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
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於全部。
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於全部。
但如係裁判上一罪,
由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屬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
由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屬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
因此被害人本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
被害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
被害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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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698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訟第238條)
D: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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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85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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