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刑事訴訟法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數罪併罰,經被告一部上訴,執行刑部份,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B)再審程序,不問是否為被告利益而啟動,均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C)我國刑事訴訟法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明文規定
(D)非常上訴判決結果,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時,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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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323), C(963), D(285), E(0) #642230

詳解 (共 9 筆)

#2492303

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

1. 上訴第二審

2. 為被告利益的再審

3. 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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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947

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三七○條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確保被告之上訴決定自由,避免被告擔心可能獲致更不利的判決而放棄上訴。依此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然而在數罪併罰判決之上訴案件,若是第二審法院維持各罪宣告刑,但是諭知較高的併罰宣告刑(應執行之刑),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呢?

就此,早期實務認為該規定之「原審判決之刑」係指併罰之各罪宣告刑,故第二審法院僅提高併罰宣告刑,並不牴觸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不過,後期實務認為數罪併罰之併罰宣告刑與單一犯罪之宣告刑同樣是應執行之刑,故「原審判決之刑」亦包括併罰宣告刑在內,第二審法院不得提高併罰宣告刑。

事實上,不論是提高各罪宣告刑或併罰宣告刑,都使被告實質上承擔更不利的刑事制裁,唯有排除此種上訴風險,才能充分保障被告的上訴決定自由。因此,我國實務後期將併罰宣告刑理解為「原審判決之刑」,禁止第二審法院諭知高於原審判決之併罰宣告刑,實屬正確。

起訖頁23-35  刊名月旦裁判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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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685

(A)數罪併罰,經被告一部上訴,執行刑部份,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請參考2F詳解)
(B)再審程序,不問是否為被告利益而啟動,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439) 
(C)我國刑事訴訟法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明文規定

(O)--->因為實務認為387:第三審未準用第二審的條文(370)

(D)非常上訴判決結果,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447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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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859
刑訴法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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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806
§439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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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276

(A)數罪併罰,經被告一部上訴,執行刑部份,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X;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B)再審程序,不問是否為被告利益而啟動,均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X;僅限為被告利益)
(C)我國刑事訴訟法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明文規定(O)
(D)非常上訴判決結果,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X;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39 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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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6367
第三審無"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適用目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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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110
謝謝大家解答!所以第三審是可以判的比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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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194
請問A,B,D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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