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警方逮捕通緝犯甲後,發現甲隨身背有背包,依法警方可如何處理?
(A)立刻搜索該背包
(B)維持現場,並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可搜索該背包
(C)立刻搜索該背包,但結束後應向法官聲請補發搜索票
(D)向法官聲請取得搜索票後,搜索該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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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90), B(421), C(897), D(404), E(0) #603216

詳解 (共 6 筆)

#895781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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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415
刑事訴訟法130            附帶搜索          無須事後陳報
刑事訴訟法131條1項  對人緊急搜索  須事後陳報
刑事訴訟法131條2項  對物緊急搜索  須事後陳報
刑事訴訟法131-1條     同意搜索         無須事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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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914
刑訴231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刑訴130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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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170
第 130 條 無令狀搜索-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羈押時
,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
使用之交通工具
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 131 條  無令狀搜索-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 131-1 條 無令狀搜索-同意搜索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
,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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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94
第130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
(共 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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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013
8 警方逮捕通緝犯甲後,發現甲隨身背有背...
(共 8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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