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須自行收受送達,不得指定他人代收
(B)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時,必須重新送達,不得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C)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時,送達原則上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D)送達於住、居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必須重新送達,不得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
統計: A(193), B(645), C(7776), D(214), E(0) #603223
詳解 (共 10 筆)
第139條(留置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137條(補充送達)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A)當事人須自行收受送達,不得指定他人代收 (x)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
(B)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時,必須重新送達,不得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x)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C)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時,送達原則上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o)
(D)送達於住、居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必須重新送達,不得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 (x)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A) 民訴§133: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B) 民訴§139: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C) 民訴§132: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D) 民訴§137: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28 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B)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關行之
(C)對於在軍隊服役的軍人為送達時,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D)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時,得直接向受送達人送達或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34.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雖有同居家屬在場仍得寄存送達
(B)對法人之代表人為送達者,不得於代表人之住居所為之
(C)應受送達人為現役軍人時,送達應於其住所地為之
(D)應受送達人之受雇人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留置送達
訴願法第46條前半段: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