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之選任去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行政院院長單獨提名並任命之
(B)由總統單獨提名並任命之
(C)各部會首長之任期與行政院院長相同
(D)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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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132), C(155), D(2922), E(0) #3255809

詳解 (共 6 筆)

#6135007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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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767
● 由總統逕行任命者 ➜ 行政院長
●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者:
1、副院長
2、各部會首長
3、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1、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
2、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3、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
4、審計長
5、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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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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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406

【正確答案】:(D)

【法理深度解析】

1. 憲法與增修條文之明文規定

根據現行憲法架構,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而行政院的其他成員(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則採「兩階段」程序:

  • 法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對應條文:憲法本文第 56 條亦有相同規定。

2. 「提請任命」的權力分際

  • 行政院院長之主導權:在憲法體制下,行政院院長擁有實質的「組閣權」。總統雖然是最終下達任命令的人,但必須基於院長的「提請(建議)」。

  • 總統之形式權限:總統原則上應尊重院長的提名,若總統不滿意名單,則屬於高度政治協商範疇,但在法律程序上,總統不可「跳過」院長自行任命各部部長。

3. 各選項之錯誤分析

  • (A) 錯誤:院長僅有「提名(提請)」權,並無最終的「任命」發布權,任命狀須由總統簽署。

  • (B) 錯誤:總統若單獨任命,則違反了憲法規定的「提請」程序,侵犯了行政院長的組閣權。

  • (C) 錯誤

    • 法律層面:各部會首長在法律上並無與院長「綁定」的固定任期。

    • 憲法慣例:雖然實務上當院長辭職時,部會首長通常會提出「總辭」(隨同進退),但這屬於憲法慣例或政治倫理,並非憲法明文規定的「任期相同」。且院長更換時,新院長亦得留用原有的部會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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