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法律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係對於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A)職業執行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B)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C)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D)職業執行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統計: A(204), B(1693), C(536), D(157), E(0) #2780289
詳解 (共 10 筆)
破題:
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
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藥房案判決一案中,對於職自由之審查建立「三階段理論」(Dreistufentheorie:
1.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對於職業執行方式的規範(如:計程車的顏色),
立法者於此有廣大的形成自由,故採明顯性審查從寬認定。
2.職業選擇的主觀條件限制:個人從事特定職業所應具之資格條件,而此項
資格條件透過個人努力可達成者(如:專業證照)。又職業選擇的主
觀條件限制相較於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對人民工作權之侵害較重,故須採
較嚴格的可支持性審查。
3.職業選擇的客觀條件限制:從事某一行業需符合特定之客觀情況,且此情
況非個人主觀能力所能遂行者(如:煙酒專賣),因此,須採最嚴格的強
烈內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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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胡麻 大一下 (2020/01/01) 656
★★職業自由之限制(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一、執行職業自由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限制要有合理的公眾利益 (1)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違憲(釋字711) (2)限制中醫師不得以西藥製劑、成藥為人治病之規定,合憲(釋字404) (3)限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醫院學校等保持一定距離之規定,合憲(釋字738) 二、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 針對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保護重大的公益 (1)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合憲(釋字618) (2)有特定犯罪前科者不得擔任營業小客車駕駛,合憲(釋字584) 三、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限制 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極明顯重大危害重要公共法益才可限制 (1)行業獨占制: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違憲(釋字649) (2)主管機關依所需名額設有報名人數總額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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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限制→先天性,無法靠努力達成,追求少數弱勢族群利益,如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主觀限制→後天性,可以靠努力達成,追求公共利益,如特定犯罪前科者不得擔任營業小客車駕駛
職業自由三階理論(先選擇後執行):
1-1.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先天因素之選擇工作)
1-2.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限制(後天因素之選擇工作)
2.執業執行自由(選擇工作後如何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