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掌理解釋憲法之權
(B)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 81 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D)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統計: A(1732), B(172), C(637), D(394), E(0) #2780284
詳解 (共 10 筆)
增憲第五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A),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B),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C)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D),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PS:選項(A)是憲法本文的規定,題目是問憲法增修條文,所以(A)是錯的
憲法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 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
- 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 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 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總長)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A),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 82 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