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吸食毒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規定涉及何項基本權利之限制?
(A)遷徙自由
(B)人身自由
(C)財產權
(D)一般行為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3), B(302), C(892), D(3626), E(0) #1871564
統計: A(353), B(302), C(892), D(3626), E(0) #1871564
詳解 (共 10 筆)
#3345001
我敢說看完上述解答後,有看沒有懂的人高達87%。至於那些貼749號解釋文上來就只會讓大家覺得"大法官低工撒毀"而已
如果覺得自己看懂749號解釋,你可以把分隔線底下文字遮起來,問自己
第一,"本號解釋爭點是什麼?"
第二,"一般行為自由是什麼"
回答得出來,太好了,不需要浪費時間看我底下的廢文
答不出來?別擔心,我試著白話的說明一下
--------------------(分隔線)--------------------------------------------
這題最有可能的直覺選項就是選項A遷徙自由、和選項D一般行為自由兩個在選而已
簡單講,選項A,遷徙自由是"我想去哪就去哪"
選項D所謂一般行為自由是不包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權利的概括條款,而一般行為自由包括了"我想要用什麼方法到目的地",例如我想開車去、搭大眾運輸......
那麼吊銷駕照頂多是限制你"不能使用開車這個方法(一般行為自由)",而不是限制你"不能到哪裡去(遷徙自由)"
163
4
#3003164
(A)遷徙自由→跟"住居所"及"出入境"有關係
(B)人身自由→跟"人的行動"有關係
(C)財產權→跟"錢"有關係
(D)一般行為自由→跟"行為"有關係
依題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吊銷其駕照,當然跟「行為」有關係,故選(D)
86
2
#3289070
| 釋字第 749 號 【計程車駕駛人定期禁業及吊銷駕照案】 | |
| 中華民國 106年6月2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844號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是否違憲? | |
| 解釋文 |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於上開規定修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2 上開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37條第3項為由,適用同條例第68條第1項(即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第68條)之規定,吊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
43
0
#3052521
自己參考用..........J749
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