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是否受到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此屬特別權力關係之範疇,相關行為仍須受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
(B)此涉及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相關行為僅受民法公序良俗條款之拘束
(C)此仍屬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相關行為應受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
(D)此涉及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保障,相關行為不受基本權利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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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9), B(300), C(3091), D(396), E(0) #1871565
統計: A(1119), B(300), C(3091), D(396), E(0) #1871565
詳解 (共 7 筆)
#3272537
憲法所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當國家從事私經濟行政立於國庫法人地位(私人地位)時,是否與公權力行政受相同之拘束,以防止國家機關恣意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關於此一問題德國及我國在學說上素有爭議。
一、學說:1. 否定說:國家從事私經濟行政當受私法自治之支配,若私經濟行政行為都受到基本權利,尤其平等原則之直接適用之拘束,將使國家活動之形成自由大受限制。2. 肯定說:憲法規定基本權利以保障人權,並不因國家行為之形式為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而有所區別。基本權利係對國家之為直接拘束之對象,不論國家之公權力行使抑或採以私經濟之形式,亦當全面適用。私經濟行政在性質上仍屬行政,憲法課以行政機關尊重國民基本權利,並平等對待國民之義務,不因行政機關行為方式而有根本之改變。3 .折衷說:依德國通說,私經濟行政以行政私法方式所為而達成行政任務者,此種國庫行政應受基本權利之拘束,其與公權力行政並無二致。透過私法組織或其他機構從事營利行為、私法上之輔助行為或參與純粹交易行為,此三種行為並不直接受基本權利條款之拘束。二、司法實務:第457號,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機關為達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行政私法),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資料來源:http://zerofall.pixnet.net/blog/post/96958274-%E7%A7%81%E7%B6%93%E6%BF%9F%E8%A1%8C%E6%94%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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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911
選項A,用於軍人、公務員、學生、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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