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處分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予以廢止
(B)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C)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非補償處分相對人之損失,不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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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1), B(675), C(802), D(5276), E(0) #342175
統計: A(851), B(675), C(802), D(5276), E(0) #342175
詳解 (共 10 筆)
#353794
【解析】A: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B: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C: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2 5條但書規定;D:廢止授益處分時,只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及第5款所為之廢止,才須要對相對人為合理之補償,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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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582
D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的損失,才需給予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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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778
有一種叫定期廢止 這種也不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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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113
第125條(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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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411
D選項是把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二項拿來剪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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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308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範的是合法授益處分廢止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則是合法授益處分廢止後需給予補償的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則是合法授益處分廢止後需給予補償的情形,
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並非合法授益處分廢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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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73
關鍵是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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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6612
D是行政契約的東西 (行程法 第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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