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 107 年 1 月 26 日公布之大法官釋字第 760 號解釋,有關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故實務上警政署將 100 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係考量警大容訓量有限,有關容訓量係屬重要公益
(B)實務上警政署將 100 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作法,與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不符
(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宣告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6 個月內失其效力
(D)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6 個月內,基於該解釋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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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642), C(244), D(2274), E(0) #1802464

詳解 (共 7 筆)

#302536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內政部警政署得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一律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完足該考試程序,使100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本解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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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763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60

 

 

解釋字號

釋字第760號【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02941號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是,已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不符合「憲法 第 7 條」 保障 「平等權」

 

 

 

 

 (A)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故實務上警政署將 100 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係考量警大容訓量有限,有關容訓量係屬重要公益



理由書


次按容訓量僅係基於純粹行政成本之考量,難謂重要公益。

 
 

容訓量不是重要公益


 

 

(B)實務上警政署將 100 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作法,與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不符

 

 

不符合「憲法 第 7 條」 保障 「平等權」




理由書


使100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宣告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6 個月內失其效力

 


「釋字760」「未宣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違憲」




V(D)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6 個月內,基於該解釋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正確

 


理由書

 

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本解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一及二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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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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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13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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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426
(A)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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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832
釋字760號解釋並沒有宣告系爭條文因違憲而失效,而是要求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至於該怎麼去除,理由書第10段舉個例子:比如安排本案聲請人到警大完成必要訓練,在訓練合格後,取得任用為警正四階所有職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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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739
A)容訓量為行政成本考量,非重要公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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