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投信公司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後有相當理由認為營業保證金保管銀行業務尚非妥適,為 確保提存營業保證金之安全,可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A)將保證金分散提存於二家以上金融機構
(B)經金管會之核准後得更換之
(C)更換後五日內申報金管會
(D)實收資本額增加時,不再調整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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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194), C(378), D(40), E(0) #234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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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220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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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109
(A)一家為限(C)應先經過金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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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7405
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得經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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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保管機構知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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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85283
未解鎖
第 7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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