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美國《94-142 公法》被認為是特殊教育史上具指標性的法案,下列哪一項描述不是 該法所提出的重點?
(A) 確保提供障礙兒童最少限制的學習環境
(B) 政府需為 0-2 歲障礙與發展遲緩幼兒提供早療方案
(C) 確保所有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方案
(D) 確保 3-21 歲障礙學生能得到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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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93), C(67), D(89), E(0) #2915903
統計: A(12), B(293), C(67), D(89), E(0) #2915903
詳解 (共 5 筆)
#5498145
94-142 公法 :
1. 身障者都可以有合適且免費的教育
2. 年齡 : 3-21歲
3.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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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496
六大主張: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也是本法的重點。
5.父母參與:確保父母在身心障礙兒童受教過程中各項權益。
6.法律保障程序:父母享有決定學生受教育過程中的所有權利(如被告知權、同意權、參與權、決定權等),以確保過程的公平性。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也是本法的重點。
5.父母參與:確保父母在身心障礙兒童受教過程中各項權益。
6.法律保障程序:父母享有決定學生受教育過程中的所有權利(如被告知權、同意權、參與權、決定權等),以確保過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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