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美國《94-142 公法》被認為是特殊教育史上具指標性的法案,下列哪一項描述不是 該法所提出的重點?

(A) 確保提供障礙兒童最少限制的學習環境

(B) 政府需為 0-2 歲障礙與發展遲緩幼兒提供早療方案

(C) 確保所有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方案

(D) 確保 3-21 歲障礙學生能得到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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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93), C(67), D(89), E(0) #2915903

詳解 (共 5 筆)

#5450278
1.精神:FAPE(Free Ap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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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582
94-142公法,於1975年通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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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145

94-142 公法 :

1. 身障者都可以有合適且免費的教育
2. 年齡 : 3-21歲
3.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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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036
早療: 1986年 99-457公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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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496
六大主張: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也是本法的重點。
5.父母參與:確保父母在身心障礙兒童受教過程中各項權益。
6.法律保障程序:父母享有決定學生受教育過程中的所有權利(如被告知權、同意權、參與權、決定權等),以確保過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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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17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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