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的說明,以下敘述何者正確?(甲) 身心障礙分級仍可區分為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乙)由指定醫療機構之專科醫 師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程序。(丙)對應舊制,依 WHO 所頒布的系統將身心障礙者分為 16 類。(丁)鑑定項目包括身體功能、身體構造、活動參與、環境因素等多向度。(戊) 身心障礙證明最長持有年限為 5 年。
(A) 丙丁戊
(B) 乙丁戊
(C) 甲乙丁
(D) 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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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360), C(127), D(942), E(0) #1794633
統計: A(97), B(360), C(127), D(942), E(0) #1794633
詳解 (共 10 筆)
#2821164
新制身障鑑定之改變: (一)新制除舊制的醫療鑑定外,再增加需求評估。
(二)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鑑定。
(三)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新制改為由醫療及社工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心障礙證明
(四)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五)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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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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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901
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新制改為由醫療及社工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心障礙證明
新制→專業團隊鑑定(醫師門診+其他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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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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