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下列何項刑罰? 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乙、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丙、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丁、 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A)僅甲、丙
(B)僅甲、丁
(C)僅乙、丙
(D)僅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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