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財政部應函請內政 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A)已限制出境3年,但尚未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
(B)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已逾五年
(C)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暫停營業
(D)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聲請和解,惟程序分配尚未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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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09), C(31), D(98), E(0) #2856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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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410
稅捐稽徵法24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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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間。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已逾五年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達前項所定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其出境限制不予解除。
四、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前項所定標準。
五、欠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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