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按加值額計稅之應稅營業人甲,民國97年6月中旬因客戶倒閉,因此至該客 戶處搬回尚未收取貨款之貨物。已知該等貨物已於銷售時依規定申報營業 稅。則申報97年5、6月份之營業稅時,應如何處理?
(A)無需處理
(B)作為 銷貨退回,列為當期銷項稅額之減項
(C)作為銷貨折讓,列為當期銷項稅額 之減項
(D) 報請稽徵機關將該筆銷售額及稅額作廢。〈營15 、台財稅800171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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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50), C(18), D(18), E(0) #285168

詳解 (共 1 筆)

#227623
銷貨退回,係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 返還之行為。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 面,遂逕行取回貨物之行為,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無銷貨退回規定之適用。(財 政部80/06/21台財稅第800171253號函)該筆退物於97年5、6月份之營業稅申報時無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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