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國民小學的規模以不超過多少班為原則?
(A)25班
(B)36班
(C)48班
(D)6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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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228), C(4333), D(652), E(2) #24879

詳解 (共 7 筆)

#4556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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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00
記法:忠孝仁愛信義和平8個班乘以6個年級=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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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99
我實習的學校就超過...害我被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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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國中國小都一樣..以不超過48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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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124
讚啦!現在不減班就阿彌陀佛了,善哉~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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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489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設置,除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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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88
因為法律上是原則,但實際上例外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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