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6.甲因停車問題,而與派駐我國之外國代表乙發生爭吵,在生氣之下,揮拳將乙毆打成傷。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頇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B)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屬公訴罪
(C)甲成立義憤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頇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D)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頇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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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07), C(26), D(404), E(0) #268604
統計: A(110), B(107), C(26), D(404), E(0) #26860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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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9 條 (請求乃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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