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6.甲因停車問題,而與派駐我國之外國代表乙發生爭吵,在生氣之下,揮拳將乙毆打成傷。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頇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B)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屬公訴罪
(C)甲成立義憤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頇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D)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頇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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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07), C(26), D(404), E(0) #268604

詳解 (共 4 筆)

#4882947
妨害國交罪章裡只有1.妨害名譽罪2.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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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846

第 116 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9 條 (請求乃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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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585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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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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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題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頇告訴乃論 →(D)正確,無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A)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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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補充 妨害國交罪只有第116條之妨害名譽罪第118條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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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323
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不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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