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甲因停車問題,而與派駐我國之外國代表乙發生爭吵,在生氣之下,揮拳將乙毆打成傷。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須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B)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屬公訴罪
(C)甲成立義憤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須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D)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 條),但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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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315), C(84), D(1139), E(0) #267923

詳解 (共 5 筆)

#810167
依119,116外國政府請求乃論只限於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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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612

刑法

116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118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19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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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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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44
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
義憤傷害罪-刑法2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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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992

公訴指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不管非告訴乃論還是告訴乃論,反正只要檢察官起訴就叫公訴
相對是人民請律師代理告上法院叫自訴

(B)選項打什麼公訴罪來取代非告訴乃論罪 真的很沒sense
考刑事訴訟法如果拿公訴跟非告訴乃論混用 真的會扣爆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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