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甲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因積欠債務所開立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元改為壹百萬元,向乙催討債款。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A)刑法第 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B)刑法第 201條變造有價證券罪
(C)刑法第 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D)刑法第 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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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447), C(577), D(413), E(0) #267926

詳解 (共 9 筆)

#810321
1F關於偽變造敘述大致沒錯,但最後一行不太對。參照84台上1426判例,答案應為C。
偽變造「影本」成立何罪,須就具體事實時空脈絡而定。
該影本若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視為正本行使而難被發覺,則偽變造影本視同偽變造正本。如報名考試使用之身分證影本,若偽變造之,應成立212。反之,若該影本無法視同正本行使,則此時偽變造不成立犯罪。如求職或開戶等情況時須檢驗身分證正本,行使影本無效,無須論其是否經偽變造。
依題意,既然該支票影本無從當作正本行使(因不可能兌換領出錢,即判例中所謂「顯與一般文書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不成立偽變造有價證券罪。但該影本仍可視為債權證明,屬私文書。其次,該影本證明之內容(乙欠甲100萬)為虛構、乃無中生有,已達本質之改變,自屬偽造而非變造。(變造須未達本質之改變,例如本題中剪貼的地方是無關緊要之處,如銀行名稱等,若是更改金額或姓名,應係本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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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246
文書:內容,簽名,載體。有價證件:財產性,部分流通性,佔有性。影本在一般通念可為正本使用,視同偽變造正本,不能以正本使用,不成立偽變造有價證券,如影本仍能視為債權之證明,屬私文書。偽造: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之行為,(冒名偽簽)無中生有,本質之改變。非本質之改變,未達原有性質之破壞,僅以更改之。為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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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35
偽造,係指無制作權不法制作而言,其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最高法院44 年台上字第 192 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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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則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而言,故必先有他人文書之存在,而後始有變造之可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5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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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刑法第211條及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號判例參照);有制作權者所為制作,亦同。
依題旨"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元改為壹百萬元",答案應以D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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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762

因為題目說甲是以剪貼影印方式 參照判例84年台上字第1426號 內文有詳細解析...至於偽造變造之差別 一樓大大說得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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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450
84 年台上字第 1426 號判例支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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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50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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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0843
剪貼方式使該支票影印成影本並更改金額,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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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931
我也認同1F反正這種題目出來 就看典委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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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094

想問  如果遇到類似題目該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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