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甲女因被乙男性侵害而懷孕,懷胎足月於某年 2 月 1 日生下一男嬰,乙知悉後屢次前來騷擾,甲越想越氣,乃於開始哺育後故意不哺乳,同年 2月6日該男嬰因飢餓死亡。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A)刑法第 271條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B)刑法第 271條殺人罪之純正不作為犯
(C)刑法第 274條生母殺嬰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D)刑法第 274條生母殺嬰罪之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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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3), B(235), C(463), D(299), E(0) #267924
統計: A(833), B(235), C(463), D(299), E(0) #267924
詳解 (共 8 筆)
#806292
主要是在具體個案審查,28上2240判例只是在說出生後五天已非剛生產後,而不是即以五日為271和288分界。若探究具體事實,認為五六天後生母之精神狀況依然處在生產完哺育之壓力下,個案中仍認其288亦無不妥。反之,若產後三小時生母即明顯毫無生產哺育壓力(如生完馬上與情夫開心出遊,順手在奶瓶中加毒藥,囑咐不知情的護士餵嬰),則其殺嬰自不能認為288,而是271。
依題意,甲之殺意乃肇因於報復乙之心理,而非哺育壓力,故應為271之15。
依題意,甲之殺意乃肇因於報復乙之心理,而非哺育壓力,故應為271之15。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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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68
已經第6天了
27
0
#379451
10
0
#5575145
實務見解認為生母殺嬰罪的成立須甫出生5日內,而本案已超過5天,已經第6天了,因此不能選(C)
5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