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下列何項貨物之進口,非為關稅之免稅項目?
(A)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
(B)經營國際貿易之我國籍船舶專用的燃料
(C)中小企業用於開發新產品所須之機器設備
(D)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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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1), C(185), D(63), E(0) #503875

詳解 (共 2 筆)

#1030516
第49條(免稅之進口貨物)

  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資。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六、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但以成品為限。 
  七、外國政府或機關、團體贈送之勳章、徽章及其類似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 
  九、廣告品及貨樣,無商業價值或其價值在限額以下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或經政府核准由中華民國人民前往國外投資國外公司,以其所屬原為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運回數量合於財政部規定者。 
  十一、經撈獲之沈沒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中華民國船舶,因逾齡或其他原因,核准解體者。但不屬船身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品、工具、備用之外貨、存煤、存油等,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物料。但外國籍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五、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以下者。 
  十六、政府機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 
  十八、中華民國籍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自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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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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