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之規定,教育權之主體屬於:
(A)中央政府 
(B)地方政府 
(C)各級學校 
(D)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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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73), C(161), D(15290), E(3)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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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30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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