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於基本權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向來都是直接明定於憲法規範中
(B)基本權不只受國內法保障,也受國際法之保障
(C)基本權一開始就以任何人獲得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為本
(D)基本權僅限於以建立跨國組織之連帶關係為規範主軸
統計: A(475), B(3483), C(2090), D(185), E(0) #3036987
詳解 (共 10 筆)
(B)選項
(一)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2]
在該釋字中,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上的訴訟權[3]。
(二)司法院釋字第560號解釋[4]
一位在台合法就業的德國工程師A,合法參加為我國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因母親過世,主張依法領取喪葬津貼,卻因為當時就業服務法規定,因為A的母親沒有與A共同生活、而在國外死亡,請領津貼被駁回。
A聲請釋憲之後,大法官認為,考慮我國社會扶助、社會安全以及撙節我國的保險基金支出後,認為並沒有歧視問題[5]。
但也能從這則解釋觀察到,司法實務肯定「外國人」為此權利聲請的主體,並沒有因為是外國人聲請,直接駁回釋憲。確定外國人也是基本人權的主體,有主張憲法平等保障的資格[6]。
(三)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7]
本號解釋是因為兩個外國人分別因不同理由被處分強制出境,而在這之前,兩人於收容所分別被拘留上百天之久。在拘留期間,兩人都有聲請「提審」,卻被法院駁回。
大法官認為,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移民署的暫時收容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不論被限制的人是不是刑事被告[8],都應該要有法律依據、遵守正當程序,才能限制人身自由。同時,也應該給被拘留的外國人救濟的機會,以及合理的收容期間[9]。
三分法
是來自德國的基本權理論[11],將基本權區分成三種,而本國人與外國人所能享有的權利就有不同(表1)。
| 人權 | 國民權 | 公民權 | |
| 本國人 | ◯ | ◯ | ◯ |
| 外國人(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 ◯ | ✕ | ✕ |
(一)人權:不分本外人民,在該國所能夠享有的權利,如人身自由、訴訟權。
(二)國民權:取得該國國籍的人民,才能夠享有的權利,如社會福利權、受教育權、工作權等。
(三)公民權:取得該國國籍,且具有法定的行為能力的人民,才能有享有的權利,如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參與權、服公職權等。
參考資料: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777
https://hre.pro.edu.tw/society/3664
C.基本權一開始就以任何人獲得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為本
➡️最早是起源於英國保障人權的思潮,從一開始與宗教信仰奮鬥相關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s,1628),到人身保護令狀(Habeas-Corpus-Akte, 1679)、權利章典(Bill of Rights, 1689)……等。但是,那時候所保障的人民權利,並非賦予每一個人自由權。反之,一開始它只是貴族的特權,後來及於議員,直到最後才慢慢普及於每個人。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1C046PC-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