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為憲法上「垂直分權」理念之展現?
(A)五權分立
(B)政教分離
(C)地方自治
(D)審檢分隸
統計: A(706), B(85), C(5958), D(273), E(0) #2064308
詳解 (共 5 筆)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垂直分權即指「縱向的組織分化」或稱「層級化」,也可以理解為權力從上層組織/單位過度到下層組織/單位的過程。
(A)五權分立:指國家權力「分部化」分成五種形式,並透過五院來個別行使。
(B)政教分離:政治跟宗教分離,互不隸屬,亦無指揮關係,因此不屬於垂直分權。
(C)地方自治:指治理權力從中央讓渡部分給地方因地制宜的權宜過程。
(D)審檢分隸:審判過程由中立法官主管,偵察階段由代表公權力的檢察官主管,但在部分涉及侵害人民基本權益的處分,仍須由法官授權方得行使,如羈押。
垂直分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
水平分權:是同一層級政府內部的權力分配,政府的五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