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即時強制之前應先對義務人進行告誡而無效果之後始得進行
(B)犯罪之阻止為警察機關之任務,應依警察法規處理,不得採取即時強制
(C)對於意圖自殺者應送給家屬監護,不得對之進行管束
(D)對人之管束不得逾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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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69), C(109), D(7911), E(1) #165547

詳解 (共 2 筆)

#550722
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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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871
(A)不需要進行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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