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無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間權限的移轉,行政程序法上稱之為何?
(A)委辦
(B)委任
(C)委託
(D)委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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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8), B(255), C(8244), D(14), E(0) #165554
統計: A(568), B(255), C(8244), D(14), E(0) #165554
詳解 (共 8 筆)
#964447
個人記法:
"拜託"不相隸屬機關→委託 "任命"所屬機關→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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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068
都是無隸屬關係
委託=>不相隸屬機關
委辦=>上級政府交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例如:中央政府交代地方政府辦理)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地方制度法第2條: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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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774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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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017
不好意思,我一直有個盲點。委辦,委託,怎麼分別?都是無隸屬關係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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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767
(A)委辦
公法上之委辦係指中央機關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權限內事項交付隸屬不同公法人之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謂。[1]
(B)委任
公法上之委任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任予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執行之謂[2]。
(C)委託
公法上之委託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託予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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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2]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3]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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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155
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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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94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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