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受到消極資格之限制。下列何者被包含在此限制之中?
(A)經合格醫師證明其有精神病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B)未經國家考試及格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C)未具一定之領導能力者,不得擔任主官職務
(D)試用人員,不能充任各級主官職務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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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1), B(385), C(145), D(136), E(1602) #164340

詳解 (共 7 筆)

#632925
102年01月23日已經修正第28條任用之消極資格了喔!!
所以答案A已不適用了。

修正後條文: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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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942

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就業,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將原條文第九款(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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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80
Key word 消極,即被動性質 
解釋:精神病總不是想得就得;考試沒有參加又何來及不及格錄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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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907
102年01月23日已經修正第28條任用之消極資格了喔!!
所以答案A已不適用了。

修正後條文: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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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290
原本題目: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
(共 3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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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28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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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37
B要怎麼解釋為消極或積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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